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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州战略,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一)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引导科技创新、教学创新、工作创新,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作贡献。
(二)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施政策公开、指标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择优选拔,确保公平。
(三)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为依据,着力选拔业绩显著、专业能力强、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
二、 选拔范围与对象
全州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在州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中介组织)中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选拔应向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向在生产、工作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向在艰苦边远工作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
企事业单位不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具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贡献。
(二)资格条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业绩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获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改奖、发明奖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州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攻关项目中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3、在引进项目和设备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能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4、在企业进行技术、工艺、装备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州内处于领先地位或在省以上具有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5、在教育、医疗卫生、文艺、体育、新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具有较深造诣,为全州公认的某一学科、行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四、选拔程序
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每三年选拔一次,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下达指标。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综合各行业、系统、县市、州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人才素质状况,提出选拔计划报州人才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控制指标。
(二)基层推荐。基层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逐级上报。无业务主管部门的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个人,可直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推荐人选或自荐。基层单位上报的推荐对象,应在本单位公示。推荐人选在报州人事局之前,属县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属州直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三)资格审查。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依据条件,对基层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评审候选对象。
(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按行业、系统组建,由7-9名评委组成,评委通过计算机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侯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五)组织考察。对经专家评审委员评审的人选,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组织考察。选拔数与考察数之比为1:1.5。
(六)公示。对考察合格的人选,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公示人选予以公示。
(七)审批。经公示的人选,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五、待遇
(一)经审批通过的专家,由州政府授予“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颁发《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州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原则上应从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选拔。
(三)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予以立项,并在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方面从优安排。
(四)对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其专业特长合理使用,尽量保持其专业工作的相对稳定,注意发挥其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技术攻关、技术创新、重大课题研究中的作用。
六、管理
(一)建立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业绩。对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考核材料随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一并报州人事局备案。
(二)建立报告制度。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和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州人事局备案。
(三)建立专家库。州人事局负责建立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基本情况、专利项目 、科研成果、特殊技能、业绩贡献及考核材料档案。分别纳入恩施州优秀人才信息库和专家信息库管理。
(四)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或不再纳入恩施州具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
1、丧失或违背专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与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家称号的;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职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7、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二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8、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按专家进行管理的。
(五)从州外引进的专家,在我州工作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选拔。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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