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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州战略,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培养一支扎根农村的人才队伍,为全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原则

第二条 选拔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择优选拔,确保公正公平。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实际贡献、掌握农业科技水平的高低为依据,着力选拔业绩突出,社会公认的优秀人才。
(三)坚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引导科技创新和工作创新,激励农村实用人才为科技兴农、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第三章 选拔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选拔范围和对象:全州农村中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管理服务,具有一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有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的实用人才。
第四条 选拔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科学,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种植能手:积极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经济效益明显。种植规模50亩以上,年生产粮食2.5万公斤以上;或生产油料、茶叶、干鲜果、蔬菜、魔芋、食用菌、药材及其他经济作物年收入不少于10万元;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30%以上,本户的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3倍以上。
(二)养殖能手:积极应用养殖新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发展养殖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出栏牲猪500头以上或年养殖禽类20000只以上;或生产肉牛、肉羊及其他特种养殖,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规模在3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平米以上,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三)加工能手:依靠科技和传统工艺,专门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有主导产品,年加工产值50万元以上,加工能力可以辐射本乡(镇)大多数村。
(四)农村经纪人:从事信息、中介、咨询服务、产品营销,带动农民闯市场,帮助当地农民外销农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五)能工巧匠型人才:拥有一门以上的特长或技能,并以此为业;带动10人以上进入该行业,或向其他农民传授本人所掌握的技术;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入社社员不少于100户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业绩突出的骨干或负责人。
(七)其他实用型人才: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村组干部、农民技术员。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下达指标。州委组织部、州农业局根据全州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状况,提出选拔计划,报州人才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控制指标到县市。
(二)组织推荐。县市委组织部、县市农业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乡镇进行选拔,乡镇政府根据选拔条件,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形式,提出人选,逐级上报。上报的推荐对象,应在当地公示。推荐人选在报州委组织部、州农业局之前,由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资格审查。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农业局依据条件,对县市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评审候选对象。
(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农业局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7-9名相关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人员,初步人选的差额比例为10%。
(五)组织考察。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农业局负责组织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
(六)公示。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公示人选予以公示。
(七)审批。经公示合格的人选,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第五章 待遇

第六条 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州委、州政府授予“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颁发《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
(三)鼓励和支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以技术入股兴办企业,承包或租赁土地、山林,发展特色产业,使其成为靠科技致富的带头人。
(四)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积极扶持、帮助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开展科研活动,为他们向农民及时传授新技术、传播新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和渠道。
(五)有条件的县市、乡镇,可分期分批选送部分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学习,提高素质。

第六章 管理

第七条 对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如下管理:
(一)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管理期内,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每年年终县市农业局、人事局会同乡镇政府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德、能、勤、绩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业绩。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并报州委人才办和州农业局、州人事局备案。
(二)建立信息库。州农业局负责建立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基本情况、科研成果、特殊技能、业绩贡献及考核材料档案。并纳入恩施州优秀人才信息库管理。
(三)建立联系制度。乡镇和县市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培训学习、参与重大活动情况及死亡等情况,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州委人才办和州人事局、农业局备案。
(五)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荣誉称号或不再纳入恩施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管理:
1、丧失或违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与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
3、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4、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按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管理的。
(六)州外农民在我州从事某种行业三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选拔。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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