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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恩 施 州 委 组 织 部
恩施自治州人事局
恩施自治州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恩州人事发[2007]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调任公务员工作和
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事局、编办,州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发[2006]9号、鄂发[2006]1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任公务员和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调任公务员管理
(一)调任主体
各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二)调任的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三)严格掌握调任条件
1、调任必须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并实行州直、县市直、乡镇机关分级计算。
2、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缺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
3、调任人选必须具有《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任公务员的七项基本条件。
4、调任人选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即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5、调任人选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严格规范调任程序
1、调任公务员应按《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考察,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进行业务知识和能力的考试。
2、对考察合格的调任对象,除州委研究决定的副县(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职务的外,均应在拟调任前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县市调任的和调入州级党委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在州委组织部备案;调入州级政府机关的,在州人事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请示或函;(2)编制、职数的核定、使用情况;(3)调任对象考察材料。
3、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并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凭任职文件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属州委研究决定的调任对象,由单位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到州委组织部直接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4、调任的公务员,凭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批准公务员登记的文件,按公务员套改工资,未实施公务员登记的人员,严禁按公务员套改工资。
5、县市以公开选拔调任公务员的,应按公开选拔规定和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照本通知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二、加强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管理
(一)各级七大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持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行政编制使用通知书,到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二)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含选调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的,按管理权限同时上报州委组织部或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三)其他被列入暂缓登记的人员,在符合登记条件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四)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程序,严格按恩州施公办发[2006]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纪律与要求
(一)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公务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政策、条件、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事,不得各行其是。
(二)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严禁超编制员额、超职数调任公务员。调任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和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四)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管理,严格把好政策和工作程序关。对违规违纪调任公务员和在公务员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调任和登记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恩州人事发[2005]3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自治州人事局

恩施自治州编办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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