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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办发[2007] 10号


州委办公室 州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和
《恩施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委,各县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和《恩施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中共恩施州委办公室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

 
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恩施州发[2006]10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0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优秀人才是指由州委、州政府直接命名、联系和管理,在全州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州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州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州优秀人才从我州地域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产生,并注重向生产、科研、教学工作第一线引导和倾斜。

第六条 州优秀人才选拔由州委组织部牵头,其中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分别由州人事局、州经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州优秀人才的具体选拔办法由各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州优秀人才选拔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评选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州优秀人才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州委、州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州优秀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届期管理。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后,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其中符合州优秀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州优秀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  
第十一条 建立州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与州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州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州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并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第十四条 努力改善州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要为州优秀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州优秀人才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进行咨询、评估和论证。 
  (二)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技能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州优秀人才的待遇:
  (一)获得州委、州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工作业绩载入《恩施州志》;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二)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州优秀人才;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州优秀人才。
  (三)管理期内享受一次性奖金1000—4000元。
  (四)管理期内参加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体检、休假疗养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州委、州政府设立“恩施州杰出人才奖”,对本届州优秀人才中取得重大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另行表彰奖励。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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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人才强州战略,由州本级设立的专门用于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奖励、资助,重要课题、重点科研项目、重要人才工作项目资助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由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随着州级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和事业发展需要增长。当年结余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审批,并委托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共同负责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州财政局负责对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申报),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单项申报、逐级审批、重点支持、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吸引优秀人才到本州工作的有关费用。
  (二)奖励为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以及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资助优秀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含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出国学习考察培训)和进行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四)优秀人才宣传、表彰、管理及活动经费。
  (五)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七条 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需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向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具体翔实的资料。
  (二)初步审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对符合使用范围和原则的申报计划上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审批。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审批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资金核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结果通知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核拨到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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