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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经[2007]94号
州委组织部 州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恩施州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各县(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恩施州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施行。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恩施州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干事业,大力营造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造就一支服务于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队伍,根据《恩施州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恩施州办发[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全州企业经营管理中创造良好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得到行业认可和社会公认的人才。
第三条 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州经委、国资委、商务局、人事局共同负责优秀企业经管管理人才的选拔评审、综合管理工作,州经委负责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效益显著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企业社会信誉度高,企业无集体上访现象;
(四)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六)在经营管理岗位上担任3年以上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3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人选:
(一)工业(建筑业)企业:
1、所在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增幅保持在20%以上;建筑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年增幅保持20%以上。
2、所在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3、所在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
4、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下列成果之一的:
(1)拥有一个中国名牌产品或湖北省名牌产品,或者拥有一个中国驰名商标或湖北省著名商标,或者拥有2个以上恩施州名牌或知名商标;
(2)获州级以上(含州级)质量奖;
(3)产品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4)被认定为省以上诚信企业;
(5)被认定为省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6)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7)建立州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8)获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企业称号;
(9)获州级以上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
(二)商贸流通企业:
所在企业年营业收入近3000万元以上且年上交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程序为:
(一)推荐。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也可组织进行推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后填写《恩施州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呈报表》,根据所属产业分别报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县(市)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审核后,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州经委。推荐无名额限制。
(二)资格审核。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组织考察。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所在企业情况等。
(五)讨论确定。由州经委、国资委、商务局、人事局等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考察情况讨论确定初步人选。
(六)公示。人选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七)审批。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报州委、州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由州委、州政府进行命名表彰,工作业绩载入《恩施州志》;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职务。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州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州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管理期内参加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体检、休假疗养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并带头付诸实践。
(二)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三)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企业经营管理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条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期为3年,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建立档案。州经委建立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表,从事工作简要情况,获奖情况(证书影印件),所在企业相关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经营管理情况,参加州内外、国内外重要活动及奖惩等情况。并将所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其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存档,及时更新充实档案。
(二)目标管理。组织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从全州经
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所从事经营管理类型和单位、个人实际,在州经委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及所在企业3年工作奋斗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
(三)跟踪考核。州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
(四)走访联系。建立联系卡,经常听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宣传表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上报州委、州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六)培训教育。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年内至少轮训1次。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
(七)动态管理。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州经委核实,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州委、州政府批准,取消其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同时取消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的;
2、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3、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称号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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